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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步改善和提高,社会交往日趋广泛,不可避免地引起了许多的社会问题。少数意志薄弱者,社会道德观、价值观的沦丧、感情的不专一,造成许多家庭受到第三者的侵扰。使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婚外恋"(包二奶)已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一种因素。因此,掌握证据,婚姻调查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尊严和权益是唯一的合法途径。通过我们的调查取证工作,我们可以为您提供有过错方与第三者(包二奶)在相关场所的影像资料。我们保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集有力证据,正确的行使自己的权力,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一)婚姻调查:由第三者(婚外恋)引发的离婚案件应提供的证据
①有过错方的行踪和与人交往的情况;
②非法同居、接触的现实影像资料;
③婚姻关系证明;
④离婚理由的全部事实证据;
⑤子女情况的证明材料;
⑥家庭财产清单及债权、债务的证明材料,如果财产已经转移,应提供转移处所有关证据;
(二)婚姻调查:家庭案件应提供的证据
婚姻调查抚育案件:
①户口簿或其他证明被告负有抚育义务的证明材料;
②属离婚后的子女抚育纠纷,应提供离婚证据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③有关双方经济收入及抚育能力的证明材料。
婚姻调查扶养案件:
①原、被告之间存在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
②原告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有关经济状况及身体状况的证明材料;
③有关被告经济收入和经济负担能力的证明材料。
婚姻调查赡养案件:
①原、被告之间存在赡养关系的证据材料;
②原告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有关经济状况及身体状况的证明材料;
③有关被告经济收入和经济负担能力的证明材料;
④要求解决住房的,应提供双方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⑤要求变更赡养费的,应提供原承担赡养费数额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婚姻调查收养案件:
①原、被告之间存在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公证收养应提供公证书,协议收养应提供协议书,事实收养应提供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材料;
②养子女系未成年人的,应提供其出生证明或户口簿,以及送养人的姓名、住址;
③在解除收养关系时要求补偿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应提供所支出费用的证据;
④养父母要求养子女赡养的,应提供双方的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
⑤有共同财产的应提供共同财产的清单,共同财产为房屋的还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有债权、债务的,应提供债权、债务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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